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齐政发〔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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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业经2014年9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2日
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黑政发〔2014〕9号
)的文件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一、用地用房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用地方面
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成本划拨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对通过享受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就限制土地抵押、转让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对以成本划拨方式供地的,如养老机构停办或改变养老用途,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用房方面
1.新建小区应在社区公益用房范围内合理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由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移交当地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所辖县(市)、区政府。
2.鼓励将关停的企业厂房、撤并的学校校舍、转型的医院资产、停建停用的“楼堂馆所”等政府闲置资产和公共接待设施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3.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公用配套设施。
二、产权收益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产权方面
1.核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机构自身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由民政部门协调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原始资产和资产增值部分进行财务审计,民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转让资格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可进行产权转让。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转让过程中,机构原始出资部分发生的契税按规定正常缴纳后,再给予等额补助;增值部分发生的契税按规定正常缴纳。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按该部分税后30%的额度奖励给举办人,剩余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产权管理部门凭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证明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2.核定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3.养老机构在办理产权转让时,如机构性质、养老用途、经营范围等保持不变,可免交产权交易过程中市本级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投资者收益
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30%。
2.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收益权。
三、税收费用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核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对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将当年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方式给予该机构适当补助。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举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方式给予该机构适当补助。
(三)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项目除外)。
(六)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70%交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