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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齐政发〔2019〕16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全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全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化解历史包袱,持续优化监管指标,着力完善经营机制,提升服务县域实体经济和“三农”能力,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各相关县政府具体组织、制定措施、明确政策、加快推进,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采取“一社一策”、分类实施的方式,制定改制方案,确保改制目标按期实现。
  (二)突出改革主体。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信社主观能动性,积极提建议、拿方案,当好改革的主角。在保证改革顺利推进的同时,认真抓好经营管理工作,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以良好的服务赢得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信任。
  (三)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各类合规的战略投资者,以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模式实施股本募集,进一步明晰改制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四)保持行业管理体系完整。坚持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大框架内推进改革不动摇,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坚持稳定辖内组建的农商行独立法人地位不动摇,坚持风险监管、风险处置责任不变,坚持市农村信用联社承担对辖内机构推进改革、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职能不变。
  (五)确保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全面化解改制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保证改制工作质量。
  (六)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一体化。改制后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未改制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争2018年底未改制农村信用社全部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2019年底完成改制任务。
  (一)2018年底前完成市区、富裕、克山、依安、龙江5家县级联社改制工作。
  (二)2019年底前完成拜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全面改制工作。
  四、改制方式
  (一)对包袱特别重、与准入标准差距特别大、监管评级6级的拜泉联社,在政府帮扶基础上,根据2018年末指标完成情况,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实现改制。一是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单一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由战略投资者消化不良资产。二是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由符合标准、有投资能力的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母体行”并购重组改制。三是引入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在清收不良资产、资产(现金)置换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推进改制。
  (二)对包袱比较重、与准入标准差距较大的市区联社,在政府帮扶基础上,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单一企业持股比例在20%以内,由战略投资者消化不良资产。
  (三)对有一定包袱、与准入标准有一定差距的富裕、克山、依安、龙江联社,引入单一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在清收不良资产、资产(现金)置换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推进改制。
  五、重点工作
  (一)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协调组织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与改制农村信用社联合持续开展“清不良、建商行”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帮助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改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改制标准,测算需要压降不良贷款额度,并以此作为工作目标,制定分类压降处置计划,依据分类落实清收责任。县(市)区政府负责帮助解决历史上乡村统贷以及户贷村用贷款问题;协助清收机关干部、公职人员和乡村干部个人贷款及关联贷款。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法院部门负责涉债案件审理、执行案件清理工作,对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给予审执一体、缓收诉讼费等专项政策支持,加快案件的审理、执行和抵债物的变现。检察院负责强化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督导督办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办案时效。农村信用社负责落实其它不良贷款的清收。
  (二)做好用资金及优质资产置换和置换资产变现工作。通过资金和资产置换是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辖区内改制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相关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帮助农信社以资金注入或按照“真实有效、容易变现、价值公允”的原则,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信用社改制财政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财政性等低成本资金存款向农村商业银行倾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结合本地农村信用社对中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研究具体扶持政策,并按照改制农村信用社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适当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各级国土、住建、房管、规划等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登记、土地处置及登记的,要积极予以政策支持,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登记办证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为农村信用社改制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要给予改制农村信用社依法税收政策支持。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牵头做好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工作,创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级银监部门要积极做好改制政策辅导、督导检查、验收把关等工作,从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到开业批复的全程要同步介入指导,在行政许可审批、新业务开展等方面对改制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各级人民银行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等方面加大对改制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各区政府为改制后农商行设立社区金融服务站提供办公场所支持,将代收付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改制后农商行社区金融服务站倾斜。
  (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相关县政府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市农村信用联社要指导市区、县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和扩大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要求,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市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主业涉农、资质优良”原则,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逐步形成以民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备一定数量主业涉农、治理完善、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主要投资人的良好股东结构。募集股金时要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无形资产和股权增值空间,提高溢价水平,防止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失。要严格股东准入的审核,严防关联企业违规参股,加强股东注资监管,确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着力改善经营管理机制。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做好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已改制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