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政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
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予以废止。
二、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解读
上载日期:2020-04-27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2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