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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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精神,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对《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
财税〔2017〕79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组成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共同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协调、处理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建立、维护;
(三)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处理有关举报等事项;
(四)每年向国家提交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五)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理、分批认定的方式,每年初由认定办公室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注册。企业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的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申报系统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
(二)企业申报。通过注册审核的企业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将网络提交打印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与相关佐证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通过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至认定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认定基本要件的企业予以受理。
(四)评审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五)公示及报备。认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提交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跨省迁移、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经营范围等,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同时,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精神,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对《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黑科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围绕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17条规定。细化了管理职责,规范了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开展。
常见问题:
一、哪些企业适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稳定为境外客户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的企业,如境外大公司的境内研发中心,代工机构,服务外包提供商等。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认定条件?
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如何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企业对照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后,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申报系统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通过注册审核后,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六、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基本程序?
申报企业需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至认定办公室。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认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改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提交科技部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七、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需按照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注册登记表(网上填写打印);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网上填写打印,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5.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至少一份原件),载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及其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
7.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表(见通知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对应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银行结汇、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
8.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加盖企业公章);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9.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左右),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发展前景与规划等;
10.其他证明材料、证书的复印件。
八、总收入如何计算?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九、什么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服务。
十、外资企业能否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内外资限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内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十一、认定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办法》规定,成立由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改委组成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专家库建立、维护;跟踪管理及处理有关举报等具体工作。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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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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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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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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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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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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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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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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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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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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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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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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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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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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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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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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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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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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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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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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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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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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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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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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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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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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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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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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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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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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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贸易类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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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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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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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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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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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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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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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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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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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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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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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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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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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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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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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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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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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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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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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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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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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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