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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3年】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工信规〔2025〕1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科规〔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

第三条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五)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集中进行技术中心认定,企业自愿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研发费用支出、研发人员及设备明细、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二)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市工信局根据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及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推荐过程中,应充分掌握企业研发生产以及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

第七条 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市工信局备案,并督促规上工业企业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

第九条 市工信局对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复核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工信局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中心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复核结果低于60分;

(二)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一)、(二)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三)、(四)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建议上级机关撤销其相应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择优推荐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相应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附件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本要求包括确定评价形式、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专家要求、评价要点、评价意见等内容。

一、确定评价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信局采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选取专家组建评审组等形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或企业答辩。

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市工信局应依法依规召开局内控会,研究决定承接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信用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设施条件;

(二)在科技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熟悉我市工业和信息化情况以及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动态、相关政策法规;

(三)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规范的评价制度,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三、专家要求

市工信局或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组织专家,专家应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重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其中技术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职称,数量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数量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总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技术专家不得超过2人。所有专家应主动履行回避原则,不得与申报单位有聘用、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经济利害关系。

四、评价要点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参考水平

赋分标准

创新投入

创新经费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5

≤8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2

≤10

创新人才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3

≤6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

2

≤4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

人月

6

≤2

创新条件

技术积累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

2

≤6

企业研发项目数

4

≤4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

1

≤4

创新平台

企业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

万元

400

≤7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1

≤4

通过国家(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

≤4

创新绩效

技术产出

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

3

≤4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

2

≤6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1

≤5

创新效益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8

≤10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分

级以上科技奖等荣誉数量

≤5

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黑龙江省工信厅信息采集平台备案

3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2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参考水平

赋分标准

创新投入

创新经费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5

≤8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2

≤10

创新人才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3

≤6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

2

≤4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

人月

6

≤2

创新条件

技术积累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

2

≤6

企业研发项目数

4

≤4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

1

≤4

创新平台

企业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

万元

400

≤7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1

≤4

通过国家(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

≤4

创新绩效

技术产出

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

3

≤4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

2

≤6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1

≤5

创新效益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8

≤10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分

级以上科技奖等荣誉数量

≤5

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黑龙江省工信厅信息采集平台备案

3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2

五、评价意见

(一)市工信局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制定专家评审原则和标准。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价信息,并引导专家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价氛围。

(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价要点,综合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及规模等择优推荐,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价结束后,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或报告提交市工信局,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关于《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就哈尔滨市工信局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哈工信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科规〔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是将评定指标体系与省认定办法统一,适度降低申报标准。同时,为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我们在评分标准上对相关内容给予加分。

二、制定过程

该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工作流程,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环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组织管理、附则共5章14条。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市区县(市)工信部门职责等;申报条件部分明确了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部分明确了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工信部门组织认定流程等;组织管理部分明确市企业技术中心义务及复核评价要求等;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四、解读机构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牵头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451—84664074。

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46/202506/c01_1062534.shtml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