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本要求包括确定评价形式、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专家要求、评价要点、评价意见等内容。
一、确定评价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信局采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选取专家组建评审组等形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或企业答辩。
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市工信局应依法依规召开局内控会,研究决定承接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信用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设施条件;
(二)在科技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熟悉我市工业和信息化情况以及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动态、相关政策法规;
(三)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规范的评价制度,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三、专家要求
市工信局或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组织专家,专家应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重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其中技术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职称,数量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数量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总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技术专家不得超过2人。所有专家应主动履行回避原则,不得与申报单位有聘用、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经济利害关系。
四、评价要点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参考水平 |
赋分标准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5 |
≤8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2 |
≤10 |
||
创新人才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3 |
≤6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 |
人 |
2 |
≤4 |
||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 |
人月 |
6 |
≤2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 |
项 |
2 |
≤6 |
企业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4 |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 |
项 |
1 |
≤4 |
||
创新平台 |
企业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 |
万元 |
400 |
≤7 |
|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1 |
≤4 |
||
通过国家(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1 |
≤4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 |
项 |
3 |
≤4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 |
项 |
2 |
≤6 |
||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1 |
≤5 |
||
创新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8 |
≤10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分 |
获市级以上科技奖等荣誉数量 |
项 |
|
≤5 |
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黑龙江省工信厅信息采集平台备案 |
|
是 |
3 |
||
|
|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
|
是 |
2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参考水平 |
赋分标准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5 |
≤8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2 |
≤10 |
||
创新人才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3 |
≤6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 |
人 |
2 |
≤4 |
||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 |
人月 |
6 |
≤2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 |
项 |
2 |
≤6 |
企业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4 |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 |
项 |
1 |
≤4 |
||
创新平台 |
企业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 |
万元 |
400 |
≤7 |
|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1 |
≤4 |
||
通过国家(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1 |
≤4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 |
项 |
3 |
≤4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申请数 |
项 |
2 |
≤6 |
||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1 |
≤5 |
||
创新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8 |
≤10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分 |
获市级以上科技奖等荣誉数量 |
项 |
|
≤5 |
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黑龙江省工信厅信息采集平台备案 |
|
是 |
3 |
||
|
|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
|
是 |
2 |
五、评价意见
(一)市工信局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制定专家评审原则和标准。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价信息,并引导专家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价氛围。
(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价要点,综合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及规模等择优推荐,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价结束后,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或报告提交市工信局,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关于《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就哈尔滨市工信局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哈工信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科规〔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是将评定指标体系与省认定办法统一,适度降低申报标准。同时,为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我们在评分标准上对相关内容给予加分。
二、制定过程
该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工作流程,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环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组织管理、附则共5章14条。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市区县(市)工信部门职责等;申报条件部分明确了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部分明确了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工信部门组织认定流程等;组织管理部分明确市企业技术中心义务及复核评价要求等;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四、解读机构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牵头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451—84664074。
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46/202506/c01_10625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