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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安装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门楼牌是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门楼牌号码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安装、管理等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门楼牌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门楼牌标准地址二维码由互联网域名和标准地址编码混合生成智能数字化图标,包含公共地址编码信息,不涉及其他管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七条门楼牌分为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

门牌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5种。

楼牌分为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

平房牌分为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第八条大门牌规格为570mm×370mm,中门牌规格为206mm×130mm,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平房排号牌规格为206mm×13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二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九条门楼牌设置以依法公布的街路巷、村和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十条依法建设的街路巷两侧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者建筑群,应当设置门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大门应当设置大门牌;有附属门的,设置旁门门牌。

临街的住宅房、平房、院落、商铺等设置中门牌;

其他建筑物或者村民住宅设置小门牌;

经批准新建、改建的临时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建设两幢以上(含两幢)楼房的,应当设置楼号牌。

一幢楼建设两个单元以上(含两个)的,应当设置单元号牌;

楼内住户应当设置户号牌。平地层以下的,应当在户号前加注“B”字符。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建设两排平房以上(含两排)的,应当设置平房排号牌。

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设置楼牌、平房牌或者小门牌。

第三章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三条门楼牌的编划应当统一规范,依顺序编制号码,不得重号或者跳号。

第十四条门牌应依据依法公布的街路巷名称编划。

编划门楼牌号码需要地名命名的,应当提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需求。

第十五条门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编划: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划;南侧双号,北侧单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划;西侧双号,东侧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编划;偏南侧编双号,偏北侧编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划;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编划;

(六)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者双号。

第十六条新建道路为原有道路延伸,且延伸道路名称与原有道路名称相同,存在道路延伸方向与原门牌编划方向不一致情形的,按照“路名+方向+号码”的方式编划。

第十七条建筑物之间有空地的,应当根据规划或者实际情况预留门楼牌号码。

街路巷的门牌,可以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在起始点预留门牌号码,确保门牌编划合理有序。

第十八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街路巷两侧的院落或者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码的,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十九条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编排: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街路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街路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应当与正门大门牌的街路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够明显展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防空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当编排门牌号码;

(六)街路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视情编排临时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当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者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排门牌号码。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区域院落内的建筑物的楼号,应当从最接近小区主出入口建筑物开始编排,按照由左及右、由近及远、由前及后“之”字形顺序编排;无主出入口的,按照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建筑物排列复杂的,本着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编排。

第二十一条楼房的单元号牌,应当按照面对楼房单元由左及右的顺序编排,每个单元编制一个单元号。

第二十二条楼内户号牌,应当按照面对单元由左及右的方向由低层向高层编排,每户编制一个户号。

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十层以上户号牌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

第二十三条一幢楼房低层为网点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上为居民住宅的,经营场所沿街路巷编排门牌号码,居民住宅按照住宅楼编排楼牌号码。楼房的户号,仍然按照楼层数进行编排。

情况特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排门楼牌号码。

第四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四条门牌的安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大门牌应当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离地面2.5米左右;

(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应当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离地面2米左右;

(三)同一道路、街的门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情况特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二十五条楼号牌安装位置应当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一侧墙面的中间,同一住宅区的楼号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楼房单元号牌应当安装在单元门上方中间位置。

楼房户号牌应当安装在房门上方中间位置。

第二十六条平房排号牌应当安装在靠主干道一侧墙面居中位置。

平房户号牌应当安装在房门上方中间位置。

地形复杂的,可以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五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对县级公安机关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跨区市门楼牌编划衔接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管理制度。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对公安派出所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门楼牌的编排和清理整顿;负责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划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编划工作;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保持门楼牌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置、编划、安装。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编号。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门楼牌编号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编划,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编号通知书》。

建设单位取得《门楼牌编号通知书》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门楼牌编号。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后,应当持该证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一条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或者地名变更等,需要变更或者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申请及时编划、安装门楼牌。

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不动产权证或者其它证照地址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产权人可以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因建筑物装修等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码作为预留号进行数据留存。

第三十四条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