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珠医保〔2024〕63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348号)。文件废止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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