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保租办发〔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
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成保租办发〔2022〕1号,以下简称《
指南》)已于2022年7月11日正式印发。为抓好《
指南》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的认定标准
(一)住房已装修,非毛坯房状态,已开通水电气。
(二)住房内配置有满足基本生活的设施设备,至少应包括灯具、灶具、床、床垫等。
住房未同时达到上述条件的,运营服务企业应告知居民进行完善,直至符合条件后方可接收。
二、关于144平方米(含)以上住房按间出租
(一)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应按间出租,具体间数可由运营服务企业根据房屋设计及现状情况确定。
(二)按间出租住房计租面积为房间室内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分摊面积=(厨房、客厅等公共区域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房间数。
(三)按间出租的住房,每间住房需安装独立门锁。
三、关于已有租约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居民将已有租约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承租人可不腾退房屋,租赁双方应在房源审核通过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的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四、关于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