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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1〕2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市局《关于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为参保人提供更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网上购药个人账户支付、处方流转、慢性病网上复诊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上购药个人账户线上支付

参保人可登陆微信搜索微信小程序“烟台互联网医保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在具备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的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线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二、关于“双通道”保障药品处方流转及医保支付

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保障的药品,在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时,可由具备特药处方权的医保责任医师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线下或通过“服务平台”线上流转至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其中,住院期间使用“双通道”保障药品时,药品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合并至当次住院费用进行报销;门诊使用“双通道”保障药品时,参保患者按照我市门诊保障相关政策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三、关于门诊慢性病互联网复诊的医保支付

经评估纳入我市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

“互联网+”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作为实体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