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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住建(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源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现将《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源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根据《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4号)和《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上项目谁收益,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推动全市统一市场、规范管理、统筹分配的建筑业税源管理机制改革走深走实,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对于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功能区)提供建筑服务产生的财政入库税收,兼顾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利益,按项目所在地 80%、企业所在地20%的比例,实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分配。

为便于核算,本细则中财政入库税收仅指增值税入库税额,并以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3%比率测算项目增值税税额(简化参照市域外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方式)。

二、实施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其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市内其他县(市、区、功能区)提供建筑服务所产生的财政入库税收的再次分配适用于本细则。

三、实施流程

(一)申报环节。每年初,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联系在其属地内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其他县(市、区、功能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做好上年度在辖区内所完成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