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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自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自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18-09-18                              自财投〔2018〕6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依法规范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现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转发给予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退还现有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收取,谁负责退还”原则办理。
1.新建、在建、生产等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工作。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企业申请,持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基金账户信息、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及申请表(附件1),向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矿山企业实际已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明确退还金额。市、县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结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办理资金支付,将退还资金直接退付到企业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2.2018年6月底前申请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方面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经国土资源、环保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中型及以上矿山验收程序、标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试行)》、《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小型矿山验收程序可以简化,具体验收标准和程序由区县自行确定。
3.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本级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1.矿山企业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将基金建立银行回执相关资料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欠缴保证金的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矿山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一年前缴清。
3.企业基金的提取使用需国土、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矿山企业的基金缴存、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须由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矿山企业每半年将本企业的基金账户流水银行回执打印一份并送至国土资源局备案,一旦发生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或私自提取基金等情况,直接列入异常名录管理,并限时补缴。
三、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