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4年新实施政策(47项)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2.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4.持续实施“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5.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6.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对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省级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4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4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统一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区(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推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应用体验中心,统筹省资金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11.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2.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内每日首个2小时(含2小时)以内停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150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效能,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16.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2%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18.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经省评审认定为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9.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支持申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经省备案认定为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区域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0.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对投保贷、投贷、跟贷等投(保)贷融资模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贷后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财政局)
22.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
23.依托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社会开放。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4.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对通过认定的2024年度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且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5.实施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奖补,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全面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向标准转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
26.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对通过省培育认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按省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支持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十大领域”项目入选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8.聚焦全市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对获得认定的省级“产业大脑”,按省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及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9.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申领省“创新服务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工业设计与品牌推广等方向购买服务。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5万元,兑付比例不超过购买服务额度的30%。其中,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以及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认证服务的企业,单张服务券额度可上浮至10万元;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诊断试点的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至100%,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30.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新入选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双跨”平台等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参与省级“揭榜挂帅”,打造一批场景解决方案,事后统筹省级资金给予服务商每个场景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1.加快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对新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32.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参照省级有关标准支持建设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33.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单个社区按照省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单个社区按照省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34.培育20家以上场景应用实验室,以市场化方式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5.打造一批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对赋能中心开展数字化诊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36.统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围绕发展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对两业融合试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企业,统筹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7.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筛选评价、信息对接、推广应用等服务,对经省评审认定为推动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8.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对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货运企业月报名单(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运量2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5000万吨公里(含)以上的,且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全省前50位的道路货运企业,由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更新、维修货运车辆等道路货运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9.积极创建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统筹用好省级奖补资金,按照每个试点工程300万元奖补标准,支持2024年上半年纳入全省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并经评审排名前5名的企业,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多式联运规范标准及单证格式制定和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0.支持举办艺术节、灯会、特色集市、美食节等夜间文旅主题活动,全市每年评选5个特色夜间主题活动,每个活动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41.开展“旅游+婚拍”行动,培育“海誓山盟”婚庆旅游品牌。对新建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婚拍基地、婚礼堂等新业态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800对,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的婚拍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42.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统筹省级资金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奖补,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3.积极争取省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对取得试点资格的,统筹省级资金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4.积极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统筹省级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提速能源绿色转型
45.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3—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6.优化海上光伏储能配置,202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以后建成并网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0%、2小时比例配置储能设施,可采用配建储能、新建或租赁独立储能、制氢等方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储能可优先纳入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7.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省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21项)
1.根据省统一部署,对行驶青岛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给予15%通行费折扣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通行青岛市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2.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4.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
5.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至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9.支持全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10.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万元左右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参评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由省财政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积极争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5.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申请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6.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17.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8.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20.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此政策。(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21.自2024年起对年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制造业外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2:1比例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对2024年新实施政策,各牵头单位同步研究出台配套细则,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后续由牵头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对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优化完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落实;对其余政策举措,不再纳入政策清单管理,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具体部署,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文字解读】《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4〕2号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加强政策有效供给是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2023年,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系列决策部署,聚焦助企纾困解难、扩大有效需求、振兴实体经济、加快绿色转型等重点领域,先后出台4批“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308项具体政策,2023年全市预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300亿元以上,有力助推全市经济持续回升、巩固向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当前正处于全年开局的关键节点,及时有效的政策供给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市委、市政府坚持政策集成供给、靠前发力,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二、制定依据
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等制定本政策措施。
三、出台目的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持续加强有效政策供给,着力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4年新实施政策47项及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政策21项,两大部分共68项。
第一部分,2024年新实施政策。包括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全力扩大有效需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乡村全面发展、提速能源绿色转型七个方面、47项具体政策:一是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包括新开国际全货机航线补助、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5项;二是全力扩大有效需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支持扩大二手车出口等10项;三是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包括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奖补、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奖补、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等10项;四是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包括数字经济园区、“产业大脑”、“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等10项;五是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支持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奖补等6项;六是推进乡村全面发展,包括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区奖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奖补等3项;七是提速能源绿色转型,包括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奖励、优化海上光伏项目储能配置等3项。
第二部分,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政策。主要包括对高速公路ETC设备通行优惠、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等21项政策。
电话:85913096
【汇编解读】《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实施细则汇编(一)
发布日期 2024-01-24
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开展标准化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2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以下简称资助奖励)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标准化创新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单位。
第三条 资助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绿色门槛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本市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资助奖励工作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助奖励主要用于申请单位开展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标准研发等费用。鼓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项目所属产业范围:
(一)七大优势产业链。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
(二)十大新兴产业链。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
(三)七大现代服务业。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会展;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项目类别:
(一)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
(二)主持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下同)制定的;
(三)主持行业标准(包括部门军用标准,下同)制定的;
(四)承担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
(五)根据市政府与国家标准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签署建设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青岛)的协议,承担的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 资助奖励资金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二)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按照相关协议和国家有关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根据实际培训班次和人数给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 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项目审查评审评估会议的意见或结论;
(三)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项目应提供标准文本,标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发表的证明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等;
(五)标准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 关资料;
(六)承担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八)绿色门槛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单位一般应当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条 资助奖励项目认定依据: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三)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青岛)承担的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
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对本区域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查询申请单位信用情况和绿色门槛证明等,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项目,进行信用查询和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时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优选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五人。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初步确定项目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制定拟资助奖励方案。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的资助奖励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单位),将收回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开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信息,接受第三方监督及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场景应用实验室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培育50家以上场景应用实验室,以市场化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的场景应用实验室,委托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按市场化原则择优进行股权投资。
相关流程:按照《青岛市“场景金”管理协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青岛市场景应用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青发改规〔2023〕1号)组织认定场景应用实验室,并同时向市财政局、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各批次场景应用实验室名单。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每年度场景应用实验室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并按程序向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拨付资金。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场景应用实验室开展筛选、尽职调查、协商谈判后,择优对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打造一批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对赋能中心开展数字化诊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奖励对象: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的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
奖励标准: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赋能中心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优秀、良好、合格数量比例为2:6:2。对在2024年及以后年度参与综合考评且获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赋能中心,按其年度评价等次给予补助,每家赋能中心最多补助两年。对经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赋能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40万、80万、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年度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等服务产生实际费用的5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赋能中心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等相关赋能活动。
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度赋能中心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后,下达资金安排意见,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赋能中心申报主体单位。
夜间文旅主题活动奖补政策
一、支持标准
对特色夜间文旅主题活动投入60万元以上且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2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特色夜间文旅主题活动投入30万元以上且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每年评选奖补不超过5个。
二、申报条件
①以文娱消费为主体,有效带动旅游、住宿、餐饮等经济发展。
②对举办地文化旅游形象建设和旅游收入增长作用显著。
③活动举办前,在市级文旅部门进行报备。
④活动总投入在30万元以上、活动期间日均接待游客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
新建婚拍基地、婚礼堂奖补政策
一、支持标准
对新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婚拍基地、婚礼堂等新业态项目,投入运营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奖补。
二、申报条件
①婚拍基地应包含主题婚拍场景、化妆间、休息间、婚尚咨询等配套服务空间及功能,主营婚拍旅拍业务;婚礼堂应具备婚尚咨询、婚庆典礼、婚宴餐饮、婚拍摄影、婚品购买等服务空间及功能,主营婚尚相关业务。
②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③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支持婚拍企业发展奖补政策
一、支持标准
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800对且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1800对且营业收入18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2500对且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的婚拍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二、申报条件
①在青岛注册的婚拍企业。
②政策有效期内,年接待在青住宿一晚以上的婚拍游客在800对、1800对以上的。
③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在800万元、1800万元以上的。
【文字解读】 《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政策公开电话
发布日期 2024-01-24
一、2024年新实施政策(47项)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交通运输局铁路机场处,0532-88018125;市财政局经建处,0532-85853023
2.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532-83931229;市财政局税政处,0532-85852058
3.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财政局税政处,0532-85852058;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0532-83931308;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0532-81609636;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0532-83668967
4.持续实施“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贷款利率。
政策解释处室及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0532-85912361;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532-80896239
5.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0532-85911845;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0532-81608728;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0532-66759219;市大数据局信用建设处,0532-85916704
(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6.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0532-85911459;市财政局经建处,0532-85855837
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省级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0532-85912444
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4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年底前统一核算。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0532-83893224
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4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统一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区(市)。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0532-83893224
10.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推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应用体验中心,统筹省资金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0532-85913370;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1.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交通运输局城市交通处,0532-88018137(出租),0532-88018725(公交)
12.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内每日首个2小时(含2小时)以内停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0532-85911411
13.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150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处,0532-85918182;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4.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商务局电商处,0532-85918139;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5.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效能,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商务局电商处,0532-85918139;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16.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0532-85911528;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7.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且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2%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0532-85912657;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8.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经省评审认定为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0532-85730590;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85855860
19.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支持申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经省备案认定为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区域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解释(执行)处室及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0532-85730590;市财政局工贸处,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