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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财行〔2015〕127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表)。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制定公布后,我委将另行印发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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