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税〔2021〕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其分支机构为总机构所属的非独立法人派出机构,与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机构支配和控制。
未经核准的总、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一)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预征后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抵减已预缴增值税后的余额按应税销售额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缴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总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税务局确定;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适时提请调整预征率。
(三)总机构统一缴纳。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已核准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汇总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应由总机构分别设置分支机构相应账册。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分支机构数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下述规定:
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含)以上、申请汇总前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以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税法遵从度高,最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B级或M级,未发生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应由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