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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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限设区域 |
禁 限 设 依 据 |
1 |
所有经营活动 |
1.违法建筑;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第三章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经营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
2.经鉴定的危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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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征收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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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性住房(房租房、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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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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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
《消防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2.人民防空工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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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幼儿园周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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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幼儿园周围;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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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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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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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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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办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 |
非营业用房或租赁期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6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7 |
开办畜禽养殖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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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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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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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私人会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
9 |
开设餐饮企业 |
1.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2.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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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 |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均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11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
1.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2.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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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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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培训行业 |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
13 |
烟草制品零售、开办酒、彩票销售网点 |
中、小学校周围;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14 |
采矿业 |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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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规定,及时更新公布负面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