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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46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的认定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未抄表到户的统建住宅(包括商品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政府公租房等);二是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用电;三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等)。此三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即电价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二)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从发文之日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认定标准为: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房屋应具备单元式住宅结构,且每个单元具有永久性隔断墙面。
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电量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计费时间不超过1个月时,执行阶梯电价的基数电量按1个月的标准执行。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抄表计费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两个月时,按两个月合计的基数电量标准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抄表的,允许提前或延迟2天,当实际计费时间超出抄表周期2天(不含2天)以上时,超出部分的基数电量按天数折算执行。
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的要求。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五、对于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