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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的通知
菏审办发〔2023〕5号



各科室、单位:

《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存款行为,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存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由审计人员据实填写《查询单位账户审批单》(附件1),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和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需要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款的,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涉及其他单位、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由审计人员据实填写《查询单位、个人存款审批单》(附件2),经审计组主审、组长、法规科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批准。

第四条  特殊情况需要查询的,应由审计组组长报请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必要时可直接报请局长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查询。

第五条  批准人同意查询后,由市审计局制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附件3、4,以下统称协助查询书)及回执。不得签发、持有和使用盖有局机关印章的空白查询文书。

回执应与协助查询书同时送达协助查询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填写完整、盖章(或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查询结果作为该回执的附件一并交由审计人员带回。回执应与相关查询结果一并归入审计档案。

对协助查询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协助查询书由办公室统一连续编号。协助查询书一式3份,分别送达有关金融机构、办公室备案及留存归入审计档案。

第六条  执行查询任务时,应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出示协助查询书、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等,并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查询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查询,不得扩大范围查询与批准事项无关的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

第八条  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应根据工作需要取得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记录等资料,取得的资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第九条  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可以持协助查询书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的,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及时与当地审计机关进行沟通,征得当地审计机关的同意。协助查询书应对委托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查询结果。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其中,经局长批准的查询事项,审计组应在查询工作结束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局长报告查询结果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将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情况编入审计工作底稿。查询取得的资料,应作为审计证据附于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与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查询审批单、协助查询书及回执等资料应按要求归档。

第十二条  查询审批单、协助查询书及回执和备查表应按照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标志,按照相应保密等级要求进行管理。

查询取得的资料,审计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局党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查询的;

(二)签发、持有或使用盖有局机关印章的空白查询文书的;

(三)查询文书未按规定标明密级或未按相应保密等级要求进行管理的;

(四)未对查询文书进行登记管理的;

(五)未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查询的;

(六)未对查询取得的资料、涉嫌犯罪人员的犯罪情况、移送事项的资料和办理过程以及办理结果严格保密的;

(七)未及时报告查询结果的;

(八)将查询结果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的;

(九)未将查询相关资料按要求归档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查阅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查询单位账户审批单

2.查询单位、个人存款审批单

3.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4.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


附件1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账户审批单


             编号:(按年度统一编号,如审查〔20﹡﹡年﹡号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法规审核意见

 

                签名:                       

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

 

                签名:                 

审计组主审审核意见

 

审计(调查)项目名称

 

查询单位账户理由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负责查询人员姓名(两名以上)

 

 

附件2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个人存款审批


             编号:(按年度统一编号,如审查〔20﹡﹡年﹡号)

局长审批意见

 

 

                    签名: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法规审核意见

 

       

                    签名:            

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

 

      

                    签名:           

审计组主审审核意见

 

审计(调查)项目名称

 

查询单位、个人存款理由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户名称或

存款人姓名

账号或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负责查询人员姓名(两名以上)

 

 


附件3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审查〔20**〕**号                      签发人:

 

                

在对**** (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 **** (单位)在你****设有**** 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我(或者委托****)对该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账户名称: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

查询内容:

查询人:

以上查询事项,请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保密。否则,将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菏泽市审计局

****年**月**日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回执)

 

菏泽市审计局

你单位出具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审查〔20**〕**)收悉,现将查询情况提供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

相关资料:****页

 

 

金融机构盖章或主管人员签名确认:**

****年**月**日

 

附件4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

 

审查〔20**〕**号                           签发人:

 

             

在对**** (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 * *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 * * * * (单位、个人)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委托* * * *)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账户名称或者存款人姓名: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或者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人:

以上查询事项,请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保密。否则,将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菏泽市审计局

****年**月**日


密级如为国家秘密按相应等级标注

 

菏泽市审计局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

(回执)

 

菏泽市审计局

你单位出具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审查〔20**〕**号)收悉,现将查询情况提供如下。

账户名称或者存款人姓名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或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相关资料:****页

 

 

金融机构盖章或主管人员签名确认:**

****年**月**日


菏泽市审计局解读

《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



11月10日,市审计局印发《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2年2月10日,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因此,制定《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推动我市该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推进审计人员更好的执法,推动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23年9月25日,市审计局法规科起草了《菏泽市审计局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过相关科室讨论、修改、完善;10月12日市审计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11月10日《通知》正式引发。

(四)《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的适用范围

2.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3. 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形及应受到的处理处罚

4.四种不同的审批单样版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