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利用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3〕77号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利用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