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