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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城市管理局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城市管理局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禁止、限制事项,引导更好的活化利用,现将《潍坊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负面清单(试行)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潍坊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负面清单(试行)》(下称《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适用于潍坊中心城市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活动,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等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负面清单》中的活化利用指在保证历史信息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当前的使用状况或依法改变其用途以取得更好保护效果的保护利用。

为保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效果,在列出禁止性条款、限制性条款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条款。

二、《负面清单》的管理使用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在进行活化利用前,保护责任人需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需依据《负面清单》予以审查。

针对《负面清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

《负面清单》中未列入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负面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三、《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性条款

1.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

(1)违反保护规划的要求;

(2)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4)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5)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开发;

(6)影响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灾危险性。

2.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排污、排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擅自改变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

(5)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

(6)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的新建、扩建活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3)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4)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历史建筑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颜色、形状、材质等;在受保护的立面安装空调外机、设置排水管道、设置电线或其他设备;加装防盗窗或防盗门;改变门窗原状(颜色、样式、洞口位置或形状);添加与立面风貌不协调的雨篷或同一建筑设置多种风格的雨篷;

(5)生产、存储、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等危险物品;

(6)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

(7)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8)其他损坏历史建筑或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

1.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3)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2.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1)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