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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

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以社区(村)行政地界为基本单位划分基础网格;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要求,一般按300—500户常住社区(村)居民规模,将基础网格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村)工作网格。其中,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三条 网格员分为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和网格综合执法人员。

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接受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村)网格工作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招聘、培训、考核、待遇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二)协助部门依法采集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地址、单位、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掌握网格内各类动态情况;

(三)通过街面巡查、入户走访,全面排查、发现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化解、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四)协助走访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

(五)排查上报网格内城市管理各类事(部)件,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隐患;

(六)协助开展一般社会治安案(事)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网格员组成及职责:

(一)网格信息管理员:由专职网格员或社区(村)干部兼职网格员组成。专职网格员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聘任;也可以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工作原则,整合综治、计生、民政、城管等各类基层协管力量配备。具体负责网格内入户走访、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网格事(部)件线索上报以及社区(村)级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

(二)网格巡逻巡查员:主要由治安巡防队(四级、五级)队员、城管巡逻巡查员等组成;积极吸纳挂钩联系社区(村)的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退休老党员老干部、热心社区事务的居民党员、楼栋长、巷道长、物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志愿者兼任。依托“e福州”APP(平安管家模块)、微信群和小程序、“12345”热线,负责社会治安巡逻、交通秩序纠违、网格事(部)件线索上报和参与综合执法协勤等工作。

(三)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市、区两级部门执法人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组成;在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依法负责本部门网格事件处置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各区可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网格员。

第七条 招聘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各区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招聘的网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格巡逻巡查员和有专业技能人员,可适当调整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辞退或开除的;

(四)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本人有严重精神障碍病史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网格化工作的。

第十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要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核、测试(笔试或面试)、体检、政审、聘用公示等程序进行,可根据岗位需要安排体能测试。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调整顺序。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或被委托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基层社会治理、网格管理基本知识,各类基础信息采集与事件排查处置的方式方法,网格管理的工作技巧与网格操作技能;各业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网格人员素质以及服务的基本要求。培训工作由各区自行组织,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绩效目标量化、客观科学、公平公开和奖惩相结合。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网格员是否按规定考勤;排查情况是否详细,排查内容是否准确等;网格工作是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巡查内容是否及时记录,隐患处置是否到位等。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分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日常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方式,对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周报、月报制度,由社区(村)网格工作站将辖区各网格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经负责人审阅后对各网格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考核以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网格员每月绩效奖金、年终福利奖金挂钩。

第六章  装备使用

第十七条 各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配齐网格员工作装备,引导网格员使用好、管理好、维护好装备。

第十八条 各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