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穗建改〔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穗建质〔2020〕203号)、《
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穗建质〔2020〕436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范围
1.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为一个危险单位,采用统一保险费率签订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在同一危险单位的,按照商品住宅计算保险费率。
2.不能单独拆分验收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如:住宅裙楼、连廊等),和该住宅工程视为同一危险单位,一并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3.住宅工程公建配套项目(如:幼儿园、小学、老人之家等),一并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独栋的商业项目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4.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单位应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各区城市更新部门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单位签订实施监管协议时,应明确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义务。
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计费基数
1.保险合同签订时,可先以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保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近一期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参考造价的90%。
2.工程竣工后,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作为保费的最终计算基数。由建设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前三个月提供投保工程的竣工结算书及清单明细,对保险费用进行核算,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实际交楼标准进行核算。
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要求
1.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及其风险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
2.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