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通信基站转供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9〕126号
各区县发改(科)局,自贡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精神,现就通信基站转供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通信基站转供电用户,对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及以后降电价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降尽降,并按政策规定,规范转供电价格。
二.通信基站转供用电价格应以
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文件的规定和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
三.通信基站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通信基站转供电用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公共电费及损耗按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文件规定,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应予公示。
四.通信基站的场地租用费或使用费由供需双方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不得以电费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