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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财规〔2023〕2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了履约验收标准、方法和内容的,按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书。
第四条 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合同当事人其他有效约定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和终止。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确需合同变更或合同终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按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原则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及违约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第三方机构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费用、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委托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及其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验收方”)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督促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履约。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并书面通知供应商(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验收方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1名验收小组组长。验收小组至少包含1名采购需求制定人员,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选定,也可以邀请同领域专家。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验收方可以邀请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或者服务对象等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出具专业检测(检验)报告,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范围的除外。对履约验收需要采用专业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验收时由验收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仅作为参考。受托第三方机构委托的专业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同意。
(二)采购结果被质疑投诉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在验收前书面告知质疑投诉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3人以上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情形的,验收方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质疑投诉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前期参与该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阶段验收等验收方式。对履约周期较长需分期管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分阶段验收方式,分阶段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各阶段验收结果应当形成书面验收材料,作为采购项目验收档案组成内容。
第十八条 履约验收应当采用节点建档模式,实现验收工作总体可追溯。验收建档环节包括:归集验收依据、明确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一)归集验收依据。实施验收前,验收方应当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验收依据进行归集。
(二)明确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方案内容包括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其中,验收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单一类别采购数量特别大的项目,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验收;非单一类别的采购项目,应当对所有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三)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和验收证明资料,对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证明资料可以为现场展示、技术说明、测评测试、音视频、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调研分析、争议纠纷解决、分阶段验收资料、工作量、问卷调查等,验收印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四)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报告(附件2),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字前向验收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采购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自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送采购人。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