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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2〕309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9日

 
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奖补资金分为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政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程序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相关行业运营管理,审核资金分配的基础材料和数据;会同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提出奖补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并报财政厅审核,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工作考核;实施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按规定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情况。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数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保持2019年费改税基数不变。

第六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分配依据由用油量调整为营运里程或船舶数量(农村道路客运分配依据调整为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综合折算营运里程,农村水路客运分配依据调整为农村水路客运实际运营船舶数量,分配公式详见附件),由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水路客运。

第七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除支持有关示范创建外,其余部分分配依据由用油量调整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数量(分配公式详见附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要求统筹使用。

第八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支持的示范创建,是指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自创建成功下一年度起,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年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年给予300万元专项奖励,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要求统筹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厅研究提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监督和绩效

第十条  市县要落实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