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的补充通知
陕工发〔2023〕32号
各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
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金融、民航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铁路工会经费上缴和留用比例的批复》(工发财字〔1983〕3号),铁路局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部分,铁路工厂、铁路院校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工函字〔2000〕57号),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名单见陕工发〔2022〕28号附件1)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民航系统工会领导关系后有关工会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工财字〔2004〕46号),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等六大集团公司工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机场工会实行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和中国民航工会(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会)双重领导,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领导为主的财务管理领导体制,应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3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二、关于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8〕23号),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凡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集团,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建立集团工会组织。集团工会的领导关系,根据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确定。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明确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
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的子(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在我省境内的总公司或代行省公司职能的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企业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均在省内的企业工会,其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本通知有特殊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集团在省外,其子(分)公司在省内的企业工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