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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字〔2020〕59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 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修订了《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无土栽培)》、《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有土栽培)》、《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无土栽培).xls【见附件】

  2.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有土栽培).xls

  3.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xls

  4.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xls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4日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和《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修订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02-20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8至2019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无土栽培、有土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四大门类的《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下称“正负面管理清单”),并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中涉及的镇(街)、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设施农业经营者,制定了《广州市设施农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下称“两手册一指南”)。“正负面管理清单”和“两手册一指南”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实施期间,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陆续印发。2018年9月开始,国家、省陆续印发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相关政策,加大对生猪养殖用地的支持力度;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国家4号文》),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作出新要求。2020年10月,广东省在部政策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 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省7号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为贯彻落实上位政策要求,规范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亟需对正负面管理清单”和“两手册一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国家4号文》、《省7号文》等文件要求。

  二、《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主要修订内容

  “正负面管理清单”由大类、中类、小类、设施名称、管理清单(正面和负面)、备注六大部分组成,本次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对六大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分类

  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部分,衔接落实《国家4号文》《省7号文》要求,将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用地类型由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大类”调整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其中,原按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的“播种间、播种催芽室、生产看护房、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调整为按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原按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调整为按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原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二类农用道路”调整为“场内道路”,并按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种植业辅助设施内容增加了副产物处理场所。

  按建设用地管理部分,结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畜禽养殖类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类的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用地,强调了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调整设施规模及建设标准

  一是贯彻落实《省7号文》,提高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种植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养殖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不受30亩限制。

  二是允许养殖业用地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多层设施。鉴于多层建筑安全考虑,允许养殖设施建设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但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结合《省7号文》,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要求

  落实《国家4号文》、《省7号文》要求,在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差别化规定。对种植业设施,明确“破坏耕作层的,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经论证后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规定落实补划”;对养殖业设施,明确“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经论证后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规定落实补划”。同时,明确了无法避让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为: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规模15%,最多不超过30亩。

  (四)衔接林业、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为衔接林业、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补充:如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项目如涉及水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事项需符合相应要求的要求。

  三、《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两手册一指南”包括《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以下简称《镇(街)备案操作指南》)、《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以下简称《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广州市设施农业经营参考手册》(以下简称《设施农业经营参考手册》),本次修订结合我市实际,落实了部、省最新政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主要政策依据

  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国家4号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以下简称《国家1328号文》)等。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省61号文》、《省1986号文》、《省7号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2322号,以下简称《省2322号文》)等。本次修订衔接了上述政策法规,明确并更新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政策依据和政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