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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深化公证服务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1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了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管理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其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公证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场形成。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公证机构要自觉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网站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公证服务收费报告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公证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规范收费行为。 

  三、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一)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 

  (二)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第1、2、11、13、14、15、17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三)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的了解,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1日 


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类别

服务项目

一、

证明文件文书类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3.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4.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5.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6.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8.公证书翻译

9.制作公证书副本

二、

证明法律事实类

10.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11.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1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4.遗嘱公证

1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16.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

1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18.提存公证


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类别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证明文件
文书类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3.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每件收费200元。

4.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每件收费400元。

5.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每件收费500元。

6.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8.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9.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20元。

二、
证明法律
事实类

10.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25%收取,最低收费40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 0.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 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 0.008%收取。

11.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收费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200

类别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二、
证明法律
事实类

1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20%,最低收费1000;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

13.证明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

不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14.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1000元。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1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16.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 0.1%收取;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1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收费120元。

18.提存公证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2%收取,最低收费400;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 0.06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 0.04%收取。

代当事人支付的
保管费另收

注: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