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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4〕6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的资金使用管理,保证相关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专项借款项目。

第三条    申请专项借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且为具备条件实施拆除新建的项目,或实施拆整结合项目中的拆除新建部分。

第四条    专项借款支持符合条件项目的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借款以城市为单位借入、使用、偿还。市政府对我市专项借款负统借统还责任,负责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并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部门在市政府的指导下,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专项借款的全流程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成本。

第六条    由市政府指定我市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负责借入、偿还专项借款。

第七条    专项借款偿债资金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域内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安排,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与借款主体不一致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借款主体提出专项借款资金使用需求,并签订专项借款资金使用协议。借款主体应及时将专项借款资金提供给项目实施主体使用。

第九条    专项借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主体不得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专项借款资金。

第十条    申请专项借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要求落实资本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规定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市政府可对本规定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19 来源:房管局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