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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穗建消防〔2021〕628号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及我市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有关政策要求,针对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同情形,现将有关做法明确如下:

  一、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的

  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的,按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现行办理流程执行,出具联合验收消防专项验收意见,见附件1。

  二、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

  (一)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在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知申报单位在收案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抽查,抽查结果同步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无论抽查是否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凭证作为竣工联合验收消防专项意见(见附件2)。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应当在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出具抽查结果通知书时间)完成,并制作检查记录。

  (四)对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据检查记录,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同附件 3)。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三、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依法需部分办理消防验收、部分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

  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需要办理消防备案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执行,在联合验收意见中同时出具消防专项验收意见和备案凭证。

  四、关于联合验收项目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

  实施联合验收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全市仍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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