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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3〕27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推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现将《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推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协助市住建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处理,并将记录信息及时录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为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八条  苏州市房屋安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是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情况、管理制度、经济指标、质量体系、人员和设备情况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秩序,完成相关特殊类鉴定项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规定等,妨碍或干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等。
第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和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监管,不断提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业务水平,将鉴定质量检查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并将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报道核定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等及时录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报送。
第十四条  良好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信息、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系统记录信息等证明材料。
不良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按照《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作为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综合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信用综合得分封顶100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
(一)A级:信用综合得分≥90分。
(二)B级:80分≤信用综合得分<90分。
(三)C级:70分≤信用综合得分<80分。
(四)D级:信用综合得分<70分或者其他直接定为D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得分清零,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按照要求每年提交材料申报信用评价。由于自身原因不参加当年信用评价的,需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市住建局将暂停其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前一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