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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pdf【见附件】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01-20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