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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金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金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改价格〔202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用户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本次收费政策主要针对非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清运、处置等环节,年度计量以内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处理费:实行一体化收运处置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120元/吨或10元/桶(桶容积120升,下同);产生单位自行委托收运企业收运至处置企业的,处置收费标准为不超过70元/吨或6元/桶,运费自行协商。

(二)其他垃圾处理费:实行一体化收运处置的,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180元/吨,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为不超过150元/吨。产生单位自行委托收运企业收运至处置企业的,处置收费标准为不超过90元/吨,运费自行协商。

(三)计量方式:计量以称重为主,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收费单位可按重量与容积换算标准,实行按桶计量收费。

自运到垃圾中转站、计量存在实际困难等情况的生活垃圾收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标准。

三、配套政策

(一)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基准量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由建设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连续12个月的实际收运量,核定下一年非居民生活垃圾定额基数,新增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自开始收运后连续12个月的收运量,作为下一年的定额基数。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在计量收费基础上建立差别化收费政策。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单位,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考核不达标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以最高收费标准为基准。

(三)减免优惠政策

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计量办法、享受减免优惠单位名单等具体问题,由建设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能分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或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各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金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31  来源:市发改委

一、制定背景

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全国城市要全面建立垃圾收费制度;新版《浙江省定价目录》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权限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分类办《2022年度浙江省生活垃圾治理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要求,各市、县要全面建立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我市现行垃圾收费政策大多于2000年左右制定。同时,因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主要靠财政投入,收费标准较低,财政负担较重,收费政策亟待完善。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5.《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6.《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实施范围和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配套政策、其他相关规定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用户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实施对象:本次收费政策主要针对非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清运、处置等环节,年度计量以内的收费标准如下:

2)计量方式:计量以称重为主,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收费单位可按重量与容积换算标准,实行按桶计量收费。

自运到垃圾中转站、计量存在实际困难等情况的生活垃圾收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标准。

(三)配套政策

1.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基准量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由建设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连续12个月的实际收运量,核定下一年非居民生活垃圾定额基数,新增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自开始收运后连续12个月的收运量,作为下一年的定额基数。

2.差别化收费政策。在计量收费基础上建立差别化收费政策。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单位,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