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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政字〔2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一)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延长补正期限;

(三)决定提级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

(四)决定中止、恢复、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六)处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事项;

(七)调查取证、调解;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公开、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市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其他市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市司法局局长或经市司法局局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