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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厦医保〔2023〕42号

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国家示范点工作,创新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现将《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协商谈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公开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的谈判协商机制,促进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良性互动,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就DIP核心要素标准制定、完善过程中的协商谈判工作。

  第三条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负责DIP协商谈判工作的具体实施,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磋商,达成改革共识。

  第四条 协商谈判内容

  (一)病种目录:包括病种分组合理性、病种分值合理性、病种权重合理性、优化分组结构等;

  (二)机构等级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指标的增减、修正及调整标准的设定、完善等;

  (三)质量评价体系:包括DIP质量评价指标的设定、调整等;

  (四)其他:医保经办部门评估需论证的争议问题。

  第五条 协商谈判流程

  (一)启动准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做好协商谈判前调查摸底、资料收集、意见征集等工作。

  (二)确定主题。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前期意见征集情况,确定谈判协商主题、内容。

  (三)选定代表。根据协商谈判内容、要求由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第三方机构推荐相关专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确定名单。

  (四)召开会议。组织开展讨论,参会代表独立发表建议意见,并形成最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