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函〔2024〕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人社发〔2016〕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已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
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三)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核定其资格公布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核定调入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1〕70号)文件精神,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的与工作领域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参照认定学时。
二、核定方式
依托“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drz.yxlearning.com/),进行网上学时核定。具体流程及职责:个人注册登录“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别上传继续教育材料;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学时核定标准(附件)认定学时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时进行最后审验核定,并对用人单位学时审核情况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自由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三、核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各类培训(或研修)结业证书、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原件;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系统自动验证,不用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线上核定。
四、核定时间安排及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市直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核定,集中核定学时工作于4月30日前结束。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登记,在服务平台的学时登记情况,直接关联到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原则负责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如有材料造假问题,将按职称评审纪律规定予以处分,并予以通报。
教育、卫生、会计等专业有单独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633-8866227
附件: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附件
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人社发〔2016〕15号)精神要求,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培训类
(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10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125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15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75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25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90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二、成果类
(一)成果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产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作品等获得的奖励(如专利、课题、科技进步奖、新闻奖等)。同一成果按成果最高等级计算学时,不重复计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关的成果,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综合性的奖励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如“xx工作先进个人”等。
(二)县级成果5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