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
附件1
《金华市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办法》调整内容
一、病例申报及审核流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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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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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病例申报按以下规则进行。 |
(十)病例申报按以下规则进行。
3.申报病例暂纳入月度DRG分组,费用按照DRGs病组预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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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病种标准住院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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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病种名称 |
调整前住院天数 |
调整后住院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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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桡骨远端骨折 |
≥7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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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肱骨干骨折 |
≥7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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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肱骨近端骨折 |
≥7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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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胫腓骨骨折 |
≥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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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纯性胸腰椎骨折 |
≥1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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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锁骨骨折 |
≥7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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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组基准点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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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桡骨远端骨折”、“肱骨干骨折”、“肱骨近端骨折”、“胫腓骨骨折”、“单纯性胸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跟骨骨折”、“股骨干骨折”、“尺桡骨骨折”、“锁骨骨折”等10个病种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由“相应病组基准点数的75%确定”调整为“相应病组基准点数的85%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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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腰椎间盘突出症病种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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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 |
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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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住院指征 |
1.中度以上的腰痛和腿痛,放射至小腿或足部,视觉模拟疼痛指数(VAS)≥4。 |
1.中度以上的腰痛和腿痛,放射至小腿或足部,视觉模拟疼痛指数(VAS)≥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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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付标准 |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按如下比例予以相应扣减:3个月内复发者,扣减100%;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80%;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60%;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40%;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20%。 |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按如下比例予以相应扣减:3个月内复发者,扣减80%;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60%;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复发者,扣减40%。 |
附件2
按疗效价值付费新增病种临床评判标准和基准点数标准
一、股骨颈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股骨颈骨折(ICD-10 编码:S72.000)。
(二)收入院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收入院治疗:有摔倒受伤史。伤后感髋部疼痛,下肢活动受限,不能站立和行走。患肢出现外旋、短缩畸形。包含:
1.头下型骨折:骨折线位于股骨头与股骨颈的交界处。
2.经颈型骨折:骨折线通过股骨颈,比头下型骨折位置靠远端。
3.基底部骨折:骨折线位于股骨颈与股骨大、小转子之间。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复位后固定治疗。
2.外固定治疗及调整。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10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外固定有效固定骨折。
3.连续复查X线检查或CT检查,骨折对线对位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35(股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 0.9,一级或无等级 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 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二、指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指骨骨折(ICD-10编码:S62.802)。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开放性或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指骨头骨折:局部肿胀,疼痛,指间关节侧向活动可增大。
2.指骨颈骨折:骨折向掌侧成角,远端可向背侧旋转,伤指背侧可扪及圆滑之指骨头。
3.指骨干骨折:骨折多向掌侧成角,局部压痛,纵轴冲击痛,有异常活动。
4.锤状指。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25(手外科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三、掌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掌骨骨折(ICD-10 编码:S62.300、
S62.301)。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掌骨颈骨折。
2.短斜形或螺旋形掌骨干骨折。
3.第2及第3掌骨向背侧成角>10°。
4.第4及第5掌骨向背侧成角>20°。
5.移位的关节内骨折:Bennett骨折、Rolando骨折。
6.掌骨基底部骨折。
7.多发掌骨骨折。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熏洗治疗、物理疗法。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25(手外科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 1,二级 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 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四、附件肿物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积聚类病(中医病证代码:A16.01.01、A16.01.02)。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附件肿物(ICD-10编码:N83.900、N83.901、N83.902)。
(二)收入院标准
1.触诊检查发现附件区存在包块,可伴有下腹疼痛、月经不规律、白带异常等症状,诊断符合附件肿物的患者,且B超提示包块直径≥3cm。
2.血CA125正常或轻度升高(0-100U/mL),CEA值阴性。
3.年龄20-50岁。
注: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过敏体质、可疑恶性病变等不适宜采取保守治疗的患者,不应纳入本路径。
(三)住院基本治疗
1.辩证论治
(1)中药内治:桂枝茯苓汤(丸)、桃红四物汤、苓桂术甘汤、当归芍药散、化瘀消瘕汤等加减,或按照辩证论治自拟方剂。
(2)中药外治:中药灌肠、中药湿敷、离子导入、B超介入给药。
(3)其他特色疗法:针灸、穴位贴敷等。
2.综合治疗:超短波合并中药灌肠、汤药内服合并中药灌肠等。
(四)住院天数≥7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明显好转或消失,经B超检查及妇科检查可见附件肿物体积缩小20%以上。
2.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中药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须达35%及以上,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ND15(附件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中医中药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未达到35%的或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周期结束6个月内症状再次复发或较前加重,或附件肿物较出院时体积增大25%以上等情况再次入院治疗者,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五、跖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跖骨骨折(ICD-10编码:S92.300)。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合并短缩畸形的第1跖骨骨折。
2.多发跖骨骨折。
3.波及关节面的跖骨骨折。
4.骨折粉碎、移位。
5.跖骨骨折伴脱位。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7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 IF45(除股骨以外的下肢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六、趾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趾骨骨折(ICD-10编码:S92.500)。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骨折粉碎、移位。
2.近端趾骨骨折。
3.中段趾骨掌侧基底部骨折。
4.多发趾骨骨折。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45(除股骨以外的下肢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