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锡政规〔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无锡经开区划定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6.5万元,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3.2万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