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完善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现将《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机制,简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程序,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确保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
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滨政发〔2011〕66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实物配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确定选房名单、选房、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安排入住、退出等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位置、户型、建筑面积以及已配租情况、轮候人员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具备配租条件后,运营管理单位应通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保障家庭办理选房入住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具备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7倍;
3.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城乡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4.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5.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因自然灾害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城区常住户口,并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
2.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规定的条件;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2)已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当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条 在房源充足时,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按照“现时申请、及时办理、当时入住”的模式进行配租。
第八条 在房源紧张时,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遵循优先配租原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1.65周岁以上或者孤寡老人;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4.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作为优先配租家庭,该部分家庭按照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其余家庭在优先配租家庭之后按照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进行排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排序,给予定向配租:
(一)拥有市级单位自有住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人,经街道办事处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二)从事市级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住房困难职工,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本市重点扶持企业住房困难职工,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符合本条规定的相关单位申请定向配租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共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三级下肢残疾之一、身患重大疾病或65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可以申请楼层照顾。楼层照顾限定在第一、二层,当可供选择的第一、二层房源不能满足对楼层照顾需求时,可将第三层列入楼层照顾范围。事先未申请或选房时明确表示放弃抽选限定楼层的,按一般需求家庭进行选房。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应保证所提交的优先选房、楼层照顾等材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房后,应按规定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提交虚假材料或选房后弃租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无效,已经占有房屋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为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需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且需要续租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或不续租的,在租赁合同届满后腾退保障性住房。
通过定向配租的方式居住保障性住房的用人单位职工离职后,应腾退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负责协调和督促离职职工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领取货币补贴的,自签订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
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滨政发〔2011〕66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1-11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对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摇号选房工作程序进行优化,按照“现时申请、及时办理、当时入住”的模式进行配租。在充分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成熟做法,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滨州市市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本《实施细则》作简要解读。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