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闽发改价格函〔2023〕120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3〕46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2800元/例。
二、费用承担主体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