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试行)的通知
厦市监价监〔2023〕9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医疗机构:
《厦门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试行)》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界定及相关概念
本指南中的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二、价格政策
(一)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零加成政策
1.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特需服务及政府部门规定自主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做好价格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按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2.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加价率不得超过政府部门限定的比率;其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3.医用耗材:未列入除外内容的不得单独收费,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麻精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严格按照项目规范内容提供服务,并按医保协议管理。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执行未列入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不得单独收费的规定。
三、行为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公平: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增强服务和收费透明度。
合法: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
诚实信用:因病施治,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杜绝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常见问题
(一)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药品政府指导价;
(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三)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规定差率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
(四)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五)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八)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医疗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