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和人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技人才局、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鼓励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人社发〔2023〕1号
2023年1月5日
附件
成都市鼓励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加快成都市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等设站单位,以及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后资助政策。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蓉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在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认定,可联合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进出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在蓉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招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负责鼓励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资助政策指导工作;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资助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资助汇总、统计及资助资金发放核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资助资金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博士后设站资助。2022年7月起,新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和基地,在招收1名及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以后,给予单位一次性设站资助20万元,主要用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实验材料等支出。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自获批之日起5年内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不享受本项设站资助政策。
第五条 博士后生活资助。2022年7月起,新进入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的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资助,连续资助期不超过2年;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资助,连续资助期不超过2年。博士后生活资助由博士后本人支配使用。在蓉博士后流动站与四川省外设站单位(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本项生活资助政策。
全职或在职博士后人员类型由设站单位负责认定,并以《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上标明的内容为准。补贴期间如由全职博士后转为在职博士后的,按设站单位提供的证明进行类型变更。
第六条 “博新人才”项目资助。2022年7月起,新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四川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并在蓉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按每人每年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资助期不超过2年。其中资助资金的25%可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交流培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设站资助、博士后生活资助、“博新人才”项目资助,按照属地原则由设站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初审,具体按当年申报通知办理。
第八条 博士后设站资助申报程序
(一)新设站单位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博士后设站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站文件;
3.新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4.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盖章认定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
5.博士后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设站单位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初审;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通过的资助名单,报市人社局复核,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条 博士后生活资助申报程序
(一)博士后人员入站后,设站单位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对新入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入站登记。
(二)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博士后人员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博士后生活资助申请表》;
2.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盖章认定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在职脱产博士后还需提供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停薪留职证明。
4.博士后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博士后研究计划、学术及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三)博士后设站单位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和提交。独立招收进站的,由流动站或工作站确认;联合招收进站的,由工作站或基地确认。
(四)设站单位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初审;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通过的资助名单,报市人社局复核,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指定账户。博士后人员资助均按在站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经设站单位考核合格后,再由单位将相应考核周期的生活资助一次性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户。博士后人员在站12个月期间由全职转为在职的,首次申请年度及第二个年度均按在职博士后生活资助标准享受。
(七)博士后人员如已首次申请生活资助成功并持续在站的,由设站单位在第二个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供博士后在站第一个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博士后在站证明材料,市人社局按原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博士后设站单位指定账户;在满足博士后持续在站24个月的条件后,由单位将第二阶段生活资助资金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户。博士后人员在站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由全职转为在职的,第二阶段生活资助按在职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享受。博士后人员变更设站单位或退站(期间离站)后又入站的,不享受相应生活资助。
第十条 “博新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程序
(一)设站单位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博新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
2.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盖章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在职脱产博士后人员,还需提供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停薪留职证明;
4.“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四川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入选通知;
5.博士后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学术及科研成果及转化等佐证材料。
(二)设站单位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初审;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通过的资助名单,报市人社局复核,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指定账户。
(五)设站单位应在第二个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供博士后人员在站第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博士后人员在站证明和第一阶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市人社局按原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博士后设站单位指定账户。逾期未上传证明材料并提交第二阶段项目资助申请的不受理、不补发。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补助项目应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四)落实报告制度,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在资助资金拨付的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科研进展、资助资金拨付、资助资金使用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由全职转为在职的,各设站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做好资助变更工作,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因故退站、变更在站类型或者因举报、投诉并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退回相应资助,并取消其后续资助申请资格。入站(入选)博士后人员如有自动放弃资助、全职转在职、结余经费等情况,由其设站单位作出经费结算,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当年12月底前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时,原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应移交博士后设站单位,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报博士后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通过“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服务管理系统”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及研究成果简介进行备案。备案情况作为资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对资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骗取资助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回资金,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相关部门、个人征信机构,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管理系统生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准;出站时间以《博士后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后生活资助政策与本市博士安家补贴、博士生活补贴、优秀海外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政策均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