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学技术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市科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4年0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4号)和《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第三条 合作银行,是指在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能力的本地法人银行及外地银行在聊城市设立的市级分行。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综合考虑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开展情况,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风险补偿,是指对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五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其中市级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市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列支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负责市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贷款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申报与审核;负责县(市、区)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贷后管理;按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贷款开展、风险预警等情况,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备案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 贷款支持对象为在聊城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备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贷款用途具备科技属性,保持备案信息表、知情承诺书、贷款合同中用途一致性,并提供企业研发支出证明材料(研发支出账目、规上纳统企业研发活动统计表)。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为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
(二)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
(三)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县、市区)、银行共担原则,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备案贷款企业。企业可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省贴息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且只享受一次。市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属于《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
(四)已获得其他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支持。
(五)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在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系统内提交备案申请,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备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未购买“鲁科担”“鲁科保”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十条 备案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鼓励银行向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备案信息表加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确认;市科技局复审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后定期公告。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