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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自住建发〔2018〕150号
各区(含高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增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0日




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

第四条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指导监管工作;负责经纪机构数字平台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外地入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方可从业。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4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设立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不少于1人或者房地产协理证不少于2人;

(五)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任职能力。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其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八)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以上外,下列房地产经纪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分支机构应提供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备案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和同意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

加盟机构应提供授权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备案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和与加盟机构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互联网经纪机构应提供机构网站在通信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同时申请本机构从业人员备案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从业人员具备的职业资格,分别备案登记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贡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三种类型。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及从业人员挂牌二维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但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不得长于设立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到期时间。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到原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到期未办理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注册手续,取得网上操作权限。经注册认证,房地产经纪人员获得密钥和用户密码后,可以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并对自己使用的用户代码负全部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公布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交易注册用户有效期应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经注册的用户信息产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取得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统一挂牌上岗,在开展经纪活动时,应当佩戴并主动出示统一制作的实名登记服务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富顺县、荣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码

机构类型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在册职工人数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协理

其他从业人员数量


机构主要负责人、职业资格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资格证名称

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纪机构申报意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初审人员意见

签字:

审核机关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备案信息

备案证书号:

有效期限: 日至



填表说明:机构类型包括一般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外来入市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政务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622日印发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