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水利(水务)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4〕8号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2015年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和《
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我们及时转发了相关文件,并按降低后的标准执行。同期,国家机构改革金面调整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应职责。
为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
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