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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自人社办发〔202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岗位开发
(一)合理控制规模
各区(县)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科学控制岗位总量,逐步降低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占比。年度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实施。严格“二次安置”备案,在人员变化当月,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二)科学设置岗位
各区(县)要按照《自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原则,科学设置非盈利性基层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岗位、经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部门确定的其他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三)严格安置对象。各区(县)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对经3次及以上岗位推荐,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加强与社保、市场监管、组织等部门数据协同,全面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情况和补贴领取情况纳入V3.0信息系统管理,常态化开展就业、创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村(社区)干部等情况核查,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
二、健全完善机制
(一)健全排序机制
各区(县)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排序安置台账,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具备与岗位适配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无法外出、无业可扶、容易返贫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二)健全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1.安置人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双方协商一致的;
3.符合《 自贡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自人社发〔2016〕194号)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的,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判刑);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已死亡的;
6.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各区(县)要建立与农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