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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商务〔202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商务〔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温州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5日


温州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各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对外贸易监测体系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是指经过省商务厅确认,由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和业务指导,负责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办法所称联系企业是指由省商务厅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参加问卷调查的企业。确定后的联系企业若要调整,须报市商务局审核、省商务厅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予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测点确认,是指对申请确认监测点的机构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检查,是指由省商务厅委托市商务局对县级监测点、行业监测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和人员负责本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监测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各监测点也应统筹各方资源,认真做好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

第二章 监测点确认

第七条 市级监测点、县级监测点和行业监测点由承办机构及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商务局同意,并经省商务厅验收合规后确定。

第八条 监测点的承办机构必须在主体资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省商务厅及市商务局的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能力。

第九条 申请确认市级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市联系企业出口额不低于全市出口总额的45%;

(二)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工作需要,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人员);

(四)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五)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确认县级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联系企业不少于20家,所属联系企业总数不少于80家,或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较强代表性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县级块状经济;

(二)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工作需要,配备2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人员);

(四)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五)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确认行业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在全省代表性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块状经济;

(二)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工作需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备做好相关行业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监测点职责

第十二条 市级监测点:

(一)确定辖区内联系企业的名录和制定增加、调整计划;

(二)市本级联系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初审、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咨询回复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所辖县(市、区)监测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审核等工作;

(三)本市调查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成果发布、报送等工作;

(四)所辖县(市、区)级监测点和行业监测点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五)省商务厅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监测点:

(一)确定辖区内联系企业的名录和制定增加、调整计划;

(二)县级联系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初审、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咨询回复和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本地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成果发布、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