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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建规〔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4日

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从事房屋征收相关活动的人员。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包括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实施人员岗位证书、评估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非营利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指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并列入当年公布的《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和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单位。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从事房屋征收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员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结合征收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市房产管理局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掌握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业务知识,遵守房屋征收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上岗证》: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上岗证》: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
(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对具有一定的房屋征收或房屋拆迁工作经验的,或相关工作能力较强的,经所在单位申请,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可放宽至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
(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评估工作经验;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开展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市房产管理局的要求,组织集中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培训要求,组织对参培人员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形式,对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增加面试程序,考核结果作为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考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新增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按照岗位职责需要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和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强化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上岗证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符合本规定第二章从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上岗证》,并在泰州房屋征收信息网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上岗证实行分类编号管理:
A类上岗证,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使用。
B类上岗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C类上岗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上岗证》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年检合格的予以注册。申请年检时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征收工作人员年检申报表;
(二)《上岗证》及胸卡;
(三)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证明;
(四)培训考核情况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年检资料在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前应经市(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意见。
《上岗证》的年检注册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