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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盐人社发〔2024]10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