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发改调控发〔2023〕193号
市级成品粮储备各承储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应对各类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现将《宿迁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和《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品种为大米和小麦粉。市级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市级成品粮储备计划和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管理,并对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得低于”“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60%。市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形态分包装、散存等两种,两者兼有。
第九条 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与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签订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应满足保证成品粮储备安全的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履行承储合同,不得以市级成品粮储备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建立承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履约不规范等行为的承储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安排市级成品粮储备轮换。轮换应采取相同品种、地点(库点)轮换方式。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其承储数量的90%。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粉及以上。轮入的市级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及其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标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各项标识应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采取包装形式的,规格为每袋50公斤以下,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规格由承储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应急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安全储粮主体责任,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储备仓储管理制度,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专仓存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应悬挂“市级成品粮储备”仓囤卡;专区域存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应在码垛上悬挂“市级成品粮储备”仓囤卡。专仓或专区域储存,均要做到数量准确、码垛整齐、垛堆安全、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明确专门人员管理市级成品粮储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承储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及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单独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库存实物台帐,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报表,及时反映实物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应急动用